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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锅炉排烟污染物检测标准及排放限值

一、核心检测标准与适用范围

(一)主导标准

检测全程遵循《GB 13271-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及单台出力>45.5MW 发电锅炉外,各类燃煤、燃油、燃气工业锅炉,涵盖排污管理、竣工验收等场景。

(二)检测前提条件

检测需在锅炉稳定运行工况下进行,烟气状态统一按标准状态(温度 273K、压力 101325Pa)核算,排放浓度均为标态下干烟气数值,过量空气系数按标准要求修正,确保数据可比性。

二、核心检测项目及方法

(一)烟尘检测

采用 GB 5468-91《锅炉烟尘测试方法》,通过采样管在烟道断面均匀布点采样,测定烟尘浓度。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,直接检测初始排放浓度;安装净化装置的,同步检测进出口浓度,核算净化效率。

(二)气态污染物检测

二氧化硫:采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或碘量法测定,燃油、燃气锅炉与燃煤锅炉分别执行对应限值;氮氧化物:燃气、燃油锅炉采用定电位电解法检测,燃煤锅炉按标准时段限值管控;烟气黑度:采用林格曼望远镜法,限值均为 1 级。

三、分时段排放限值要求

(一)烟尘与黑度限值

I 时段(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):燃煤锅炉二、三类区排放浓度≤250mg/m³,燃气锅炉≤50mg/m³;II 时段(2001 年 1 月 1 日后建成):燃煤锅炉二、三类区≤100mg/m³,燃气锅炉维持 50mg/m³,所有锅炉烟气黑度均≤1 级。

(二)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限值

二氧化硫:I 时段燃煤锅炉≤1200mg/m³,II 时段≤900mg/m³;燃气锅炉不分时段≤100mg/m³。氮氧化物:燃油、燃气锅炉 II 时段≤400mg/m³,燃煤锅炉按对应时段要求执行。

四、合规配套要求

锅炉房烟囱高度需按装机总容量确定,单台出力<1t/h 锅炉烟囱最低高度≥20m,>40t/h 锅炉≥45m,周围 200m 内有建筑物时需适当抬高烟囱高度。上海百检按国标开展全项排烟检测,出具合规报告,助力企业兼顾环保达标与高效运行。